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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配10副眼镜5副不合格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3月6日,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近期对10家眼镜店(公司)配装眼镜开展的比较试验结果,共配装10副眼镜,5副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光轴位偏差和镜片顶焦度允差。
  据悉,此次用于比较试验的眼镜,都是由沈阳市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市内10家眼镜店配装的。沈阳市消协委托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GB13511-1999和GB10810.1-2005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垂直互盖、光学中心水平互差、整形要求、镜片顶焦度允差(球镜)、色泽、装配质量、表面质量及内在疵病等。检测结果显示,10副配装眼镜中有5副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光轴位偏差和镜片顶焦度允差。
  另据沈阳市产品质量检验院人士介绍,导致配装眼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主要原因有3方面:一是加工设备未按时保养、维护。加工设备必须按时保养和维护,否则会造成在制造过程中出现轴位不准、镜片出现压痕、脱模等现象。二是检测设备精度不高。检测设备应将精度调整到0.01D,这样才能测出加工出来的眼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的企业将检测设备“屈光度”的精度只调到±0.12D,按照国家标准最大误差只能达到±0.12D,这样检测出的眼镜很多达不到国家标准。三是出厂检验不仔细。有些企业的检测人员对加工完的眼镜进行检测时不认真,没有对照国家标准进行逐项认真检验,尤其是对瞳距和轴位的检测只是一带而过,致使加工出来的眼镜瞳距互差和轴位偏差超标不能及时发现。
  沈阳市消协商品监督部主任陈长辉表示,眼镜是与广大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尤其是对青少年来说,戴上不符合标准的眼镜,容易导致视力严重疲劳,头痛、头晕、迷糊、视力减退、斜视等症状,严重影响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广大消费者在选配眼镜时,应到正规眼镜店验光配镜,不要到不具备生产加工眼镜条件的商店定配眼镜;配装眼镜后要保存好验光单或收据,以便发生质量纠纷时出具证据到有关部门检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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