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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主去世后还透支
法院:继承人无需还款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山东省济南市市民赵先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几年前去世的儿子惹上官司。
  赵先生的儿子赵城是济南某公司职员。2006年10月,赵城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持卡进行了多次消费。2007年11月1日,赵城意外死亡,遗物均由女友保管,赵先生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就一直在老家生活。
  然而,去年年底,赵先生却意外收到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万分诧异的赵先生急忙向市中区法院了解情况,原来是银行将他夫妇二人诉至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赵城信用卡欠款及利息、违约金共计2万余元。
  银行方面称,赵先生夫妇是尚未结婚的赵城的法定继承人,理应偿还赵城生前的债务。银行在起诉书中还详细列举了赵城的透支款项情况。
  拿着起诉书,对儿子信用卡办理和使用情况一无所知的赵先生一时懵了。不过,主审法官在对赵城信用卡的消费明细进行仔细审查后发现,银行起诉赵城逾期未还的欠款共有3笔,第一笔欠款1942.85元,是赵城死亡前一天消费的,在此笔消费前赵城并无不良欠款记录。另外两笔金额分别为4380元和5620元的消费则发生在2008年1月15日,而此时赵城已死亡2个多月了。
  主审法官经审理后对银行工作人员指出,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赵城死亡后不会再有民事行为,当然也没有民事义务。赵城信用卡上的后两笔透支消费应为他人在使用,赵城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赵城父母也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而第一笔消费欠款1942.85元是因赵城意外死亡的客观事实致使该欠款没有偿还,作为法定继承人,赵城父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银行要求偿还2万余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判决赵先生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1942.85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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