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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销售 ●夸大收益
重庆3家保险公司吃罚单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 刘文新)“除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外,你还有银行的定期利息”;“买保险作为中长期投资,肯定比银行利息高”。5月29日,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因误导销售、夸大收益,被重庆保监局处以行政处罚。3位保险销售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罚。
  重庆保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经查实,投保人陈某向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该公司工作人员赵某不实宣称“除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外,你还有银行的定期利息”、“固定利息在你的本本上”、“到银行取”等。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该局决定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罚款12万元。
  与此同时,该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赵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即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重庆保监局决定对赵某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11年2月,投保人许某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该公司工作人员郭某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把保险分红与定期存款利息进行比较,把缴纳保费说成是存钱,并不实宣称“作为中长期投资,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罚款12.5万元。同时,对保险销售人员郭某警告并罚款3.7万元。
  2011年12月,投保人许某委托其侄女石某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邓某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邓某将保险产品解释为“保险债券”,并不实宣称“年收益都是10%以上”,夸大保单收益。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对邓某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据重庆保监局有关人士透露,当前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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