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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强迫交易情节严重要负刑责
作者: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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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田珍祥
  在北京中关村地区一些不诚信经营的数码商家中,往往采用低价吸引顾客来店,用高价出售相机的“转型”法以及偷换镜头等配件的“偷机”法,强迫顾客进行交易,长期以来备受消费者诟病。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使用欺诈、暴力手段强迫顾客完成交易罪判处数码店店长李某等6人有期徒刑。据介绍,这也是中关村首例强迫交易案宣判。

强卖获刑

  2011年7月,张女士准备买一套佳能相机,她在中关村在线网上看到一款相机标价6600元,比市场价低了近2000元。张女士立即按网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店家,店家让她到中关村e世界电子市场看货。看货时,销售人员告诉她这款6600元的相机是水货的报价,没有质量保证,行货要8800元。一听价格没优惠,张女士提出是否可以赠送相机包等配件。对方答应后,让张女士先交钱再取货。付款后,张女士验机发现,配件中少了内胆包、相机遥控器及部分使用说明。此时店长李某过来,不承认有赠品的事情,并威胁谩骂张女士,张女士吓得被迫离开。
  第二天,张女士和丈夫刘先生叫上朋友等5人,再次来到e世界维权退货。由于言语冲突,李某等人叫来一帮人将张女士的丈夫打伤,李某等人被警方抓获。
  据李某交代,他们在网上报低价,吸引顾客,顾客上钩后,他们就通过“转型”和“偷机”两种手段欺诈顾客。“转型”是指顾客事先已经看好一款相机,销售员则为顾客推荐另外一款相机,在介绍两款相机的时候,贬低客户看好的相机。“偷机”则是在“转型”未果的情况下,用副厂的低价镜头冒充原厂镜头,欺骗不懂行的顾客。根据店铺规定,和客人谈好价钱后,顾客必须先交钱,顾客交钱后发现拿到的货不对时再协商解决,能不退钱就不退钱。
  随后,李某等嫌疑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李某等6人两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2万到5万元不等的罚金。

依法立案

  据海淀区检察院介绍,该案中,顾客购买商品及先行交付货款的初始行为虽为自愿,但系因李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先行欺诈行为所致。顾客拒绝交易后,李某强迫交易完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平等、自愿交易权及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强迫交易罪。
  西南林业大学副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李春光认为,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强迫交易不仅侵犯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春光表示,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是强买强卖商品的;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是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由此可见,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是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判断标准”。

施暴定罪

  据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及承担行政处罚。对于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定性应当谨慎,要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商家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交易,商家应受到严处,并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有暴力与威胁手段是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前提。”游云庭指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买或不得不卖;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只是存在欺诈行为,没有采取上述手段,或者只采取非暴力威胁,这些情况不宜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反之,如果商家存在暴力行为,则可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张志辽表示,对强迫交易行为的认定,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健全的。强迫交易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案的定性要注意一点:强迫交易行为发生在交易过程中,还是在交易完成后。这是定性的关键。“如果在交易完成后,由于价格、产品质量等问题维权发生的暴力事件,不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但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以强买强卖的形式,甚至使用暴力逼迫另一方接受,显然可以适用强迫交易行为。”张志辽说。

多管其下

  张志辽认为,根据《消法》的规定,上述涉案商家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人格尊严权。从案件本身反映的问题看,此案不仅涉及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问题,还涉及到目前法律法规应用中存在的困境以及消费维权成本高、渠道不畅的问题。“由于消费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缺少维权途径,造成很多消费者放弃了应有的权利,反过来也助长了商家的不诚信经营行为”。
  张志辽指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本来就不对等,治理强迫交易还应多管齐下。首先,要提供法律的权利救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其次,通过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保障制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市场管理者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提高对商家的约束能力;商铺管理者征收诚信保证金,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根据现有基本证据,要求商铺管理者先行赔付。再次,不能仅仅把交易局限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应该有更多的责任主体一起共同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李春光表示,消费者应该正确认识交易中存在的交易风险,把正常的交易风险与不公平的交易分开。如正确看待和分析商品的价格,如果一件商品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了一半甚至更低,消费者就应该主动分辨是否存在潜在的消费陷阱,避免盲目追求价格低廉而上当受骗。此外,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增强维权意识,一旦遭遇强迫交易,应该果断采取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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