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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太“闹”业主追索知情权
作者:耿记安


    ■本报记者 耿记安
  购房时,开发商未告知特殊楼层(即一楼)的业主地下室的情况,入住后,业主发现他们脚下的负一楼装有高压配电等设备,导致自己房间内噪音不断,居住环境遭到污染。而对于这一切,业主此前并不知情。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业主索要知情权的案件进行宣判,认定业主对所购特殊商品房享有特别知情权,开发商应当拆除污染源,停止侵权。

典型案件
开发商因噪音败诉

  2009年6月,穆大红等3人购买了河南省南阳市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南阳市卧龙苑小区9号楼1单元103、102、101室。购房时,由于开发商没有告知3住户其在负一楼安装有高压配电设备,3住户入住后感觉室内有持续噪音。随后,3住户发现负一楼有开发商安装的供整个小区使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其中含有3台变压器、12台配电箱,另外还有一套应急发电设备及配套油罐,且配电设备的输入输出电缆及排热管道均用金属支架与上面楼板固定相连,顶部距上面楼板150厘米左右,现场没有安装隔音、隔磁设施。为此,穆大红等3人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停止侵害,并拆除安装在地下室的高压配电设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依法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而开发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不对原告造成侵害。同时,被告在原告买房时没有告知其负一楼安装有高低压配电设备,也侵害了原告购房的知情权。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拆除9号楼负一楼安装的全部高压配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并迁移到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
  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将全小区的变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安放在9号楼的地下室,在出售房屋时应对9号楼的业主特别是一楼的购房户予以说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开发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开发商开发的楼盘,虽然经过相关的行政部门的审批、验收,但将该小区所使用变压设备和应急发电设备安装在被上诉人居所对应的地下室,对长期生活居住在此的被上诉人有较大影响,应当予以拆除并迁移到不妨碍小区居民居住生活的地方。南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一
业主有特别知情权

  南阳市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由于商品房属于特殊商品,对消费者的生活影响巨大,所以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特殊楼层应该享有特别的知情权。本案中,开发商在3原告购房时没有告知其负一楼安装有高低压配电设备,显然侵害了3原告购房的知情权。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明睿博士认为,开发商在业主购房时,对安装在住宅楼负一楼的高压配电设备未履行告知义务,明显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知情权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范畴。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因此,开发商应当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还消费者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观点二
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该案在二审中,法院认为,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开发商对小区公共设施造成的生活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开发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不对3原告的生活环境造成侵害。因此,开发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陶成川秘书长认为,在本案中,开发商应对其安装在住宅楼负一楼的高压配电设备与环境污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倒置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的举证责任,改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在处理消费者纠纷或诉讼时,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适用举证倒置原则。举证倒置原则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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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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