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被保险人患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出险,保险公司不赔
歧视艾滋病人的保险条款赶紧改
作者: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11月26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剔除保险产品合同中对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歧视的规定。
  今年4月,李滨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慧择保险网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全年航空意外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26日开始,为期1年,保险费88元。他无意中发现,该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这是对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公然的歧视性行为。”李滨认为,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与其他公民一样有依法享受商业保险保障的平等权利,保险公司设计和销售上述歧视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的保险产品违反公序良俗。况且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与被保险人是否罹患艾滋病或被保险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没有因果关系。
  李滨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1月26日,李滨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建议函,建议中国保监会立即禁止华泰财险继续销售含有歧视艾滋病病人及其病毒携带者条款的保险产品,在意外伤害及其他寿险保险合同中,剔除含有“被保险人在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据了解,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列为除外责任,是保险行业内普遍采取的一个标准,除外责任普遍存在于市场上主流保险公司的条款中。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下发《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161号),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产品中要剔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这一涉嫌歧视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的除外责任条款。《通知》的下发说明中国保险业在对待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这一群体的态度上采取的是无差别对待原则。
  李滨认为,对艾滋病的认知和态度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尺度,从制度和措施上保护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涉及艾滋病病人及其病毒携带者个体的合法权益,还涉及到每一名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我国78万存活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与其他健康或非健康公民一样,有依法享受商业保险保障的平等权利。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歧视艾滋病人的保险条款赶紧改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