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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损坏石盆原价赔3倍邮资行规受挑战
作者:薛庆元 钱军 吴广华


      本报南京讯(钱 军 吴广华记者薛庆元)不少快递公司给客户的格式合同中都规定,不论何种邮寄服务,客户不加钱保价的,出现毁损时,最多只赔偿邮资费的3倍。然而,此行规却因一起官司受到挑战。11月2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古玩快递引发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在否定所谓行规的同时,判决被告苏州某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毛某2660元。
  今年4月14日,原告毛某在苏州市观前街大成古玩交易市场,支付人民币2600元购得一只旧石盆,委托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一家速递公司办理了相关速递业务。当日,毛某向速递公司交付运费60元,要求将旧石盆速递至其住所,但未采取加钱保价措施。一周后,毛某收到快递物品,打开发现其所购旧石盆已破碎,速递公司拒绝协商赔偿,引起诉讼。原告毛某索赔损失10000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支付运费,将所购旧石盆交被告快递公司速递,双方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无损地送交原告。被告在速递过程中致原告货物碎损,应承担损坏赔偿的民事责任。被告快递公司的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对快递过程中造成物品的毁损赔偿,不适用法定的赔偿邮资3倍的标准,而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速递物流(详情单)约定“未保价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3倍赔偿”,系采用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且应对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按资费的3倍赔偿,不足赔偿原告损失的10%,对原告不公平、不合理,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依相关程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告快递公司在为原告毛某承运旧石盆的过程中,致石盆毁损,应按原告的购买价格及邮资作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速递公司赔偿原告毛某购买石盆价格损失2600元、运费损失60元,合计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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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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