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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拒出车致产妇亡法院调解医院赔4万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丰都县一孕妇临盆,丰都县董家镇中心卫生院的120热线工作人员以下雨路不好走为由拒绝派车,造成孕妇不幸去世,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医院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
  重庆丰都县董家镇大垭口村孕妇赵亚红去年12月21日凌晨5点在家感觉要分娩,其丈夫董民生拨打丰都县董家镇中心卫生院的120急救电话求救。值班医生以天还没亮、下雨天路不好走,车辆无法进村等理由拒绝出车。当天早上7时,赵亚红生下一名女婴,但胎盘一直没有脱落并出现大出血。家人再次拨打董家镇中心卫生院120急救电话,医院仍然拒绝出车。无奈之下,家人和邻居用滑竿将赵亚红抬到距家5公里外的卫生院,抵达医院门口时赵亚红不治身亡。董民生将董家镇中心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今年4月12日,重庆丰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孕妇和董家镇中心卫生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没有履行派车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董家镇中心卫生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有救死扶伤的义务。尽管当天是雨天,医院到孕妇住家有段泥泞路,车辆不能安全开到董家,具有不可抗力因素,但医院应当派车开到距孕妇住家最近的地方等候。医院辩称下雨路滑,不能完全免除其违约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卫生院未及时派车与赵亚红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孕妇即将分娩并伴有出血,其家人应当预见到情况危急,在明知卫生院车辆无法到达,等了1个多小时才找人将孕妇通过人力方式送到医院,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丰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
  原告认为赔偿过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重庆市三中院调解,医院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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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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