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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电话号码写成营销员号码
重庆保监局开出24张罚单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 刘文新)重庆保监局日前开出24张罚单,对6家保险公司所辖分支机构和12名保险销售人员总计罚款99.4万元。新华人寿、华安产险等保险企业在渝分支机构及其营销员,存在夸大保单收益、给投保人保险费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一个大胆的保险营销员,竟然把投保人电话写成自己的号码,成功向投保人隐瞒了交费期间、交费方式等信息,违法手段恶劣,被处以8万元罚款。
  2011年4月,张刚在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期间,向投保人卢某销售了1份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保单号 80000022239704),收取保费46277元。张刚销售保单时,在投保单(客户留存联)上,保险金额、交费期间、交费方式、投保人联系电话栏均未填写。为了不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发现被隐瞒的情况,张刚在投保单(公司留存联)上将投保人电话号码填写为自己的电话号码,代替投保人接受保单销售回访。
  这种做法可能给投保人增加负担———每年都要交较大金额的保费。2012年4月,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卢某催交保费时,卢某才知道该份保单需要持续5年且每年交费46277元等情况。
  “交费期间、交费方式是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上述行为构成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2)项的规定。”2013年1月11日,重庆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鉴于张刚的违法手段比较恶劣,决定对张刚警告并罚款8万元。
  记者了解到,重庆保监局近来不断接到针对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的举报和投诉,重庆保监局调查显示,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行为:一、2011年,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将726笔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计提“手续费”466237.25元,除支付中介机构开票费用和个人代理人佣金等费用44640.05元,其余421597.2元全部给予投保人;二、2011年下半年,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三部报销“车辆使用费”36911元,其中使用柴油发票报销的16688元费用不真实。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实际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决定对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6万元,第二项行为属于保险业务记录不真实,鉴于涉案金额少,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合计决定对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7万元。
  2009年9月,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投保人吴某销售了1份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保单号883946457932)。2012年3月,吴某认为该份保单在销售时存在夸大产品收益的行为,要求全额退保。
  同年5月16日,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赵余与吴某协商处理。吴某要求赵余对保险责任及产品收益作出说明。5月31日,赵余为吴某介绍产品收益时有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行为。一是宣传每年按保额的6%给付关爱年金,而保险条款规定是“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6%给付关爱年金”,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比保额少得多;二是宣传每年有固定的分红收益,而保险条款规定为分红是不确定的。
  重庆保监局认为,虚假宣传保险产品收益属于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2013年1月11日,重庆保监局决定对赵余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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