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储户诉花旗天价对账单案被驳回
作者:赵冰涛


    ■赵冰涛

  花旗银行天价对账单打印案日前尘埃落定。本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做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2011年,因打印4年共计94页账户对账单被收取了4200元费用,花旗睿智理财账户户主王某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告上法庭(详见本报2012年5月21日B2版相关报道)。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查明,王某开立账户时签署了《客户确认书》。在与银行客服热线及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王某也已明确知悉了收费标准及数额,且未提出异议。同时,一审法院查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服务收费标准已向银监会履行了相关报备手续。
  北京二中院认为,花旗亚运村支行就王某打印47个月对账单收取服务费用,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一审期间,花旗亚运村支行为解决争议已将收取的服务费用全额退还给王某,王某要求银行赔礼道歉、支付利息及公证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虽然花旗最终胜诉,但本案主审法官同时认为,花旗银行的有关收费确有失公允,应予调整。
  法官指出,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银监发(2011)22号文明确指出,银行应免费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本行对账单,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本案中,王某打印的对账单跨越47个月,依照上述文件规定不属于全部免费范围,对于上述文件未明确要求免费的服务,应属市场调节价范畴。
  不过,市场调节价也不是漫天要价。法官表示,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同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内,银行对《业务费率表》所载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规则和行业管理的具体要求,本着公平原则,区分服务类型及职能属性,充分考量客户的承受能力及银行自身发展需求。“涉案47个月94页账单收费4200元,在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情况下,以普通公众的通常判断,明显超出该项服务的具体工本费用支出,确有失公允,应予调整。”法官说。
  据悉,花旗银行对此已做出调整。在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业务费率表》中,花旗睿智理财账户12个月以上对账单实行每份每月30元,最高收取300元。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B2 版:服务·理财】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储户诉花旗天价对账单案被驳回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