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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及时交车解除购车合同
作者:廖伟 樊旭东


  本报重庆讯(廖伟 樊旭东)重庆市江津区一消费者以按揭方式优惠订购一辆奇瑞轿车,汽车销售公司却在约定期内无法交车,经江津区消委会调解,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定金,并解除购车合同。
  今年4月4日,江津区消费者黄先生与江津隆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隆盛公司)签订按揭购车合同,约定隆盛公司在一个月内交付一辆奇瑞轿车,车价11.58万元,优惠2000元,黄先生缴付定金2000元。
  4月下旬开始,黄先生多次到隆盛公司催促提车,隆盛公司均以“期限未到、车辆也未到江津”为由搪塞。一个月之后,仍未提到车的黄先生提出以全额付款方式支付购车款,隆盛公司则以黄先生变更合同为由,拒绝优惠2000元。黄先生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退还定金,却遭到拒绝。
  经过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日前最终达成解除购车合同、退还定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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