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提问
李某从一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的抽湿机一台,当天晚上使用的时候发生了火灾,公安消防局认定火灾是由抽湿机导致。李某联系生产厂家,经过产品质量鉴定部门的鉴定,抽湿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导致抽湿机产生缺陷的原因是运输者未按运输标准码放抽湿机,致使运输途中抽湿机的零件脱落,造成抽湿机不能正常运转,使用时机器过热发生起火。李某想知道,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产品缺陷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强律师指出,产品从厂家到消费者手中,要经过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消费者很难知晓产品的运输者和仓储者是谁。事件中往往还存在厂家和销售商家互相推诿的问题。所以,明确赔偿主体非常重要。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遭受人身、财产侵害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司法实践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购买产品的相关票据,发生侵害后可以选择及时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鉴定,鉴定后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至法院索赔,同时提交产品质量鉴定申请。
根据李某所陈述的事实,李某可以依据发票和鉴定结论以及受侵害的事实,向销售抽湿机的商家或生产抽湿机的厂家协商索赔,如无法协商,可以选择二者之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至于运输者的赔偿责任问题,应由被告对李某进行相应赔偿后,再对运输者进行追偿。
(唐夏 整理)
律师简介
王强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代理了数十起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