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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购物摔伤责任分担有差异
作者:唐夏


  本报讯(记者 唐夏)因在超市购物时滑倒摔伤,北京的冯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冯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1年7月的一天,冯女士在昌平区东小口镇某超市的水果摊位购物时滑倒受伤,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虽然,超市已经支付了冯女士的医疗费,但冯女士认为,自己滑倒摔伤是因超市管理不善造成的,超市应当再支付自己医疗费外的其他损失。因此,冯女士将超市诉至昌平区法院,索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超市辩称,已经支付了冯女士全部医疗费,冯女士受伤,其自身有过错责任。对于伙食补助费,超市予以认可,但认为冯女士主张的营养费过高,不同意精神损失费、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超市购物时滑倒受伤,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因此,被告超市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原告7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或者采取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自身身体、财产及其他权益免受侵害,其对摔伤的后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也负有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超市支付冯女士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总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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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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