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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超额收益可共享
作者:刘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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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玉日

  经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都知道,不论是保本浮动收益还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其预期收益率一般都是一个固定的数值。一旦收益超过这个固定的数值,超额收益将归银行所有。然而,近期上海农商银行新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则与众不同,它的预期收益率开始真正“浮动”起来,而且其超额收益也由银行独吞转为与投资者分成,从而与私募基金类似。
  
“浮动业绩报酬”代替“浮动管理费”

  上海农商银行发行的这款产品叫“鑫意理财福通2013902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收益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投资期限为365天,银行给出的预期收益率为4.5%至5.4%。
  “从表面上来看,预期收益率“范围化”已是一种新的尝试,但这款产品真正的创新在于银行对该产品增加了浮动业绩报酬。上海农商银行在该产品的说明书中明确定义了产品固定费用以及产品的浮动业绩报酬。”国际著名金融分析研究机构银率网分析师说。
  记者了解到,该产品的固定费用包括销售管理费、信托报酬、保管费率、资产管理费等,费率合计为1.31%/年。浮动业绩报酬收取条件是,当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5.4%(含)时,银行不收取浮动业绩报酬;当高于年化收益率5.40%时,对于高出5.4%的收益部分,银行按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银率网分析师指出,浮动业绩报酬是该产品与以往产品在收益分配制度上的最大不同。一般银行理财产品对高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都是银行以浮动管理费形式全部收入囊中,投资者得到的仅是预期的最高收益。而以浮动业绩报酬收取一定比例的超额费用的分配模式更类似与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模式,超额收益部分银行与投资者分成,等于银行释放了部分收益给投资者。如果浮动业绩报酬以20%的比例提取的话,银行就让出了80%的超额收益。这样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有利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与风险也将更为匹配。
  
浮动管理费“霸王”条款或将结束

  记者了解到,此前不论银行的投资标的是高风险的还是低风险的,投资者都只能拿到预期的收益率。而事实上,银行配置的投资标的所对应的风险与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可能完全不匹配,即银行投资标的中大量配置信托等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但给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还是以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水平,等于投资者承受的是高风险,获得的收益是低水平。而银行可以无本取利,通过浮动管理费的规定拿走了原本属于投资者的超额收益。
  知名金融维权律师张远忠表示,超额收益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自定产品说明书条款其实是“霸王条款”;另外,商业银行投资信息透明度较低,产品具体实现多少收益并不公布,最后只公布到期给投资者的收益率,最终银行拿走了多少超额收益,投资者并不清楚,买卖双方的关系并不平等。
  不过,从上海农商行的这款产品,或许可以看到银行尝试转变的一线曙光。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银行理财产品取消浮动管理费,取而代之的是更有法律依据的“浮动业绩报酬”。
  
信息披露不透明仍存疑虑

  银率网分析师认为,“浮动业绩报酬”的方式是有利于投资者的,也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透明,也为“浮动业绩报酬”的收益分配机制打了一定折扣。
  首先,从产品说明书中来看,多数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投资标的范围较大,几乎所有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标的都写在其中,而且多数产品的投资标的范围为0-100%,这样让投资者根本无法判断产品到底投资了什么,投资比例是什么,因为模糊的说明,让银行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可以说买什么买多少都是符合产品说明书的。其次,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运作期间也少有银行公布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情况,投资者依然不知道自己的钱到底投向哪里。最后,在产品到期时,多数银行也只是公布为投资者实现的收益率是多少,从不公布该理财产品实际实现的收益率是多少。
  因为所有信息都掌握在银行手中,投资者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浮动业绩报酬”恐怕也将成为一个营销噱头,银行说有就有,银行说无就无,投资者还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此,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仍是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银率网分析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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