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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被储户诉至法庭索赔》后续报道
民生银行理财纠纷案引人关注
作者:王蒙蒙


    ■王蒙蒙

  中国消费者报《投资100万元理财,结果仅剩6万余元——民生银行被储户诉至法庭索赔》(详见本报2013年8月19日B2版)发表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8月20日,该案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材料交换。法院表示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审理。
  原告韩国籍人士李先生诉称,自己2010年6月在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办理贵宾卡业务时,接受当时望京支行职员郑某介绍,购买了100万元“理财产品”,一年后却发现卡里只剩6万余元人民币。李先生为此要求民生银行方面赔偿损失及相对应的利息,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李先生起诉消息公布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就该事件对外做了几点说明,称民生银行确认李先生的陈述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李先生向银行投诉以及到法院起诉时提供的在银行存款、理财情况的证明材料均不是民生银行真实的版本资料,经鉴定为伪造。说明同时提到,李先生所说的郑某,是民生银行2008年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的北京某大学毕业的韩国籍学生,并且已于2011年2月与民生银行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据知情人士透露,郑某在去职后不久,即在居住地自杀身亡。
  李先生与民生银行理财纠纷案从法院方面传出消息后,迅速引起社会关注,各大门户网站、财经专业类网站及一些传统媒体,均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从而成为继去年华夏银行“飞单”事件以来,银行业爆出的又一起重大理财纠纷事件。
  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走访部分法律专家了解到,此案之所以引人关注,主要是因为涉诉人郑某,作为民生银行的职员,利用民生银行正规的经营场所,进行诈骗活动,重创了储户对银行安全保障制度的信心。另外,此案中,民生银行到底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承担,又将承担多大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公众普遍关心的。
  华夏银行去年爆出的“飞单”事件也涉及到银行职员利用雇员身份,在正规银行经营场所私售产品,银行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资料显示,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职员自2011年11月起,售出了四款名为“中鼎财富*号股权投资计划”的理财产品,总募集额1.19亿元人民币,涉及数百人(多以凑单购买),后因投资失败血本无归,从而酿成轰动一时的“飞单”事件,该事件也是近年来银行业员工私自代售理财产品、产品违约后无人负责的典型案例。此事件最后虽然以华夏银行与众多受害者达成协议、赔偿本金了事,但从法律层面上,华夏银行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因为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并没有清晰的“说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著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武高汉认为,中国有一句俗话说的好,“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个人行为也好,职务行为也罢,只要是在银行里面,只要是银行员工,哪怕是临时员工,实施了欺骗或诈骗,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失,员工能够承担责任应该员工承担,员工承担不了责任的,银行要承担全部责任,这叫负连带责任。
  民生银行理财纠纷案究竟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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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2 版:服务·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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