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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要记牢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解读之三
作者: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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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期我们介绍了维权途径和投诉受理范围,本期我们将为大家梳理投诉的一些注意事项。
  保险消费者可以选择投诉的方式来维权,具体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投诉呢?归纳来说,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即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二是拨打电话。即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三是面谈。选择采取这种方式的,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无论选择哪种投诉方式,投诉材料都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为了提高投诉处理时效,相关材料应尽量一次性备齐。
  除了投诉方式和材料,保险消费投诉还有几点要注意,即投诉主体要对、投诉单位要准、投诉事项要真。具体来说:1.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2.投诉应当向负责处理其投诉事项的机构提出;3.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投诉处理时限也有规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在受理投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处理时限缩短到10个工作日;另一种是情况复杂的,处理时限可延长到60日。另外,如果是应由保险监管机关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因为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时限是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到90日。概括来说,投诉处理时限因投诉受理单位及投诉事项而异。不过,无论是哪种情况,投诉受理单位都应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最后,消费者如果对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还可以根据《办法》的规定申请核查。其中,对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从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他们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对保险监管机关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从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另外,《办法》还规定,核查机构须从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查决定。概括来说就是,消费者有30天的时间申请核查,核查机构有30天的处理期限。
  总的来说,广大保险消费者要正确、合理地维权,维权途径、受理范围、投诉须知都须牢记,三者缺一不可。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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