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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禁止性规定护航银行消费者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银监会9月4日公布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明确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
  这八项规定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2003年成立之初,银监会提出的四大监管目标中的两个,即“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就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一直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不过,以前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规章中。《指引》的出台,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缺失问题的关切,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
  相关负责人指出,长期以来,国际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多侧重于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的维权工作,表现为消费纠纷的调查、调解和处置。由于没有通过体制机制建设来有效避免消费纠纷的发生,使得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状态,一方面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伤害,同时,也给银行业经营发展带来声誉风险。《指引》体现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则,是一种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被动解决纠纷向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转化的有益尝试。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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