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齐凌春 记者李建)近日,沧州开发区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廊坊市叶女士的电话申诉,称今年5月,她在位于沧州开发区石港路的一家汽车4S店为弟弟办理了分期付款购车协议,并交了2000元的购车定金及3000元分期代办费用。可是此后两个多月时间里,4S店从未主动与其联系分期购车事宜,叶女士则曾多次致电询问,相关人员都以“上面还没有批示”等理由敷衍。
叶女士专程从廊坊回到沧州与弟弟驱车到该4S店,以“批办手续时间过长”为由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及代办费用,而该4S店则以手续正在办理当中为由拒绝了他们的退款要求。
据该公司任经理称,双方签订代办协议后,叶女士的弟弟曾打电话说因资金紧张不想再办理分期付款购车事宜,从而造成手续时间续延,因此拒绝退款。
沧州市12315中心表示,在本案中,叶女士与4S店签订的分期购买汽车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是,由于4S店无故拖延办理分期购车的手续,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未尽到履行义务。所以,叶女士要求退款,终止分期购车协议的理由是正当的。
经12315工作人员调解,该4S店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还定金及代办费共计5000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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