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讯(贾文德 石林 记者王照重)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消费者赵先生来到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区分局投诉,自己11岁的儿子用压岁钱到手机大卖场花2958元购买了一部手机,被指责后孩子想退货被拒。
赵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曾带孩子找到该手机大卖场,向销售人员说明了情况,并一再解释孩子年纪小,还不需要使用手机,怕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希望商家能够退货。但销售人员表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已经激活并使用了一段时间,不能退货。
接到投诉后,李沧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来到该手机大卖场进行调解,并向销售人员解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赵先生的儿子只有11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其年龄、智力特点不足以购买使用手机产品,作为其监护人的赵先生,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
经过调解,经营者认识到把价格昂贵的手机销售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退还给赵先生2958元购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