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讯 不久前,在新疆石河子市消费者协会下野地分会新安工作站调解室里,当着调解干部的面,驾驶员高某和新安镇某汽车修理店经营者尹某握手言和。
去年12月中旬,驾驶员高某将自己的一辆比亚迪牌轿车送到尹某的修理店,双方约定全车喷漆(喷成原车颜色香槟银)、车壳矫形并更换保险杠,共计2200元。今年1月,高某取车时,发现车体颜色与原车颜色不一致,喷成了银白色,影响车辆营运和年度审验,遂要求经营者尹某重新喷漆。尹某认为漆是高某在场的情况下选的,漆色差异不大,予以拒绝,并要求高某支付喷漆及车外壳矫正等费用共计3200元。几次交涉未果,高某到新安工作站投诉。
接到投诉后,新安工作站人员进行了调查。由于双方都是口头约定,没留任何协议和票据。双方各执一词,又都不能为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
消协工作人员走访了相关证人,认为投诉基本属实,并向双方说明,根据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经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尹某按照约定的价格和颜色重新喷漆,并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易。工商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汽车装饰及喷漆这样的大宗消费,一定要订立并保存好书面协议,以免发生纠纷时面临不能举证的尴尬。
(聂固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