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石丹丹 记者刘文新)重庆市璧山区消费者韦先生购买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在第二年上保险时被告知是一辆事故车。经璧山区消委会调解,经销商为消费者置换了一辆配置更高的新车。
消费者韦先生于2013年7月,花6万多元在璧山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五菱宏光1.4L舒适型面包车。今年6月,当他到保险公司为该车缴纳保险时,被告知该车于2013年4月发生过交通事故,韦先生这时才知道他购买的新车原来是一辆事故车。
韦先生立即向璧山区消委会投诉,认为购车时汽车经销商隐瞒该车是事故车的事实,并以新车价格出售,属欺诈行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的损失费以及处理此事的误工费。而汽车经销商辩称,该车是从另一销售公司转入的,原销售公司于2013年4月将该车调入时,与一摩托车相撞并出险,后将该车修复,公司工作人员因交接时未及时沟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新车卖给了消费者。
璧山区消委会调查了解到,该车确实是由其他公司于2013年6月将该车辆以新车价转给现在的经销商,且原公司已于2013年6月办理了注销手续。现在的经销商误将事故车辆以新车价格卖给消费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情节,故不构成欺诈行为。但因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一定疏忽,导则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同时就此案情节不适合主张精神赔偿。
经消委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为消费者置换五菱宏光S1.5L舒适性面包车一辆,并由消费者补齐置换车辆价差9000元和购置税价差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