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
不久前,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通过改革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监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向宽进严管转变,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湖北省仙桃市工商局开展的企业信用监管调查工作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笔者认为,应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问题,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协作共享机制,形成更为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
当前面临5大问题
当前,在企业信用监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企业信用意识有待提升。从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有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但还没有设立专(兼)职的部门或人员管理企业的信用数据库。大部分企业负责人思想有认识,但在行动上没有给予高度重视,企业的信用数据散见于各部门,有些企业负责人对自身的商标注册、重合同守信用、不良信用贷款等情况模糊不清。
信用征信体系亟须规范。目前,很多部门都有自己的信用管理系统,比如银行征信系统只针对企业信贷情况,法院信息查询系统专门管理被执行人信用情况等,部门间的企业信用信息形成孤岛,不能有效共享。信用体系的不规范、不统一导致各部门信用认定标准不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混乱。
工商部门平台建设有待完善,一是日常采集的企业信用数据导入尚待加强;二是采集的企业信用数据还不能与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数据库进行有效对接,如商标注册信息、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息等。
信用约束机制亟须建立。企业申报信用信息主动性不高,一方面是因为企业信用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未受到来自于社会公众或相关部门的约束。
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健全。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没有完善统一的数据标准,对失信企业只能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披露,如在仙桃市工商系统登记注册的企业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只能在仙桃工商政务系统登录查询,披露范围小,未起到震慑作用。
提高认识强化监管
企业信用情况监管调查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渐进性的工作,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的相关要求,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认识。对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监管调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变革的重要内容。基层工商所必须高度重视对企业信用情况的监管调查,打破企业只重经济和技术的传统,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抓好、抓实、抓牢。
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引导企业加强对自身信用的认识,认真践行诚信守法的经营承诺。同时,工商部门应如实记载企业的不良信用情况,供社会公众参考,有力遏制那些“空壳企业”、“死亡企业”、“皮包公司”的投机、诈骗行为。
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运用。工商部门应该凭借对企业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监管而掌握的大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优势,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进程,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确立自己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领军地位。同时,突破职能所限,把其他部门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起综合的企业信用信息库。如以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系统为依托,对所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相关数据信息汇总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搭建起企业信用平台。根据构建好的企业信用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对那些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减少检查次数;对信用评级较低的,重点监管。
建立协作共享机制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协作共享机制,形成更为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可能囊括企业全部的信用信息,工商部门应主动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起信用信息协作网,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在部门之间通畅无阻、有效对接、资源共享。同时,对于经营主体的登记和监管信息,若不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提倡网上公开,以便公众知悉、查阅。使经营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成本,迫使其加强自律,引导其健康发展。
加强信息披露,树立监管权威。要结合国家相关法律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规章制度,对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的企业通过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和相关新闻媒体将其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失信企业在企业信用监管系统上进行锁定,形成提示、警示信息,限制其办理有关业务,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权威性,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制机制。如某企业有不良行为被列入警示名单,则当年不得参加推荐评优,或在信贷、纳税优惠政策方面进行约束和限制,这样才能加速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