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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吃人”死者家属可索惩罚性赔偿
作者:任震宇谢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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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日前,湖北荆州发生一起因电动扶梯地板塌陷致使顾客被卷入电梯致死的悲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多位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指出,电梯生产厂家与商场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有专家指出,死者家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向电梯生产厂家索惩罚性赔偿。

事件回顾
电梯“吃人”属安全责任事故

  7月26日上午10点10分,湖北省荆州市安良百货商场发生了一起电梯安全事故。30岁的母亲向某带着不满3岁的儿子乘手扶电梯上楼,在临近上一楼层电梯到达口时,电梯踏板突然翻转。向某在被卷入电梯前,将孩子托起送出,而她自己则被电梯吞没。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向某救出,向某已无生命体征。
  7月27日,荆州市安监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和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负责维保工作的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相关次要责任。
  调查结论认为,申龙公司该类型产品涉及的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容易导致松动和翘起,安全防护措施考虑不足。同时,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事故的3块盖板尺寸与图纸不符。有关制造单位对出厂产品零部件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安装成型后3块盖板间水平活动范围过大。
  安良百货公司商场工作人员发现故障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据监控视频显示,发生事故5分钟前,该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报告后未得到有效指令,未采取停梯等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公司在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自查工作中措施未落到实处,并缺少对员工进行电梯应急培训和演练,导致事故现场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关停电梯。

法律分析

商场安保失职负侵权责任


  目前,对责任人的追责程序已经启动,民事赔偿问题也引起各方关注。那么,这起事故的受害人家属该如何维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记者,商场对此事件负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立新认为,商场已经发现电梯存在危险,但未及时采取停机、警告劝阻消费者等措施,导致惨剧最终发生,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具体的赔偿要求,杨立新认为,受害者家属可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或者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赔偿要求。

能否向商场索惩罚性赔偿

  在记者采访中,一些专家对于受害者家属能否依法提起惩罚性赔偿,或者依据哪部法律提起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韬指出,《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张韬认为,依据官方调查认定的事实,商场经营者在事发前已经知道电梯盖板存在掉落的风险,但未及时停止电梯运行或制止消费者使用电梯,应符合该条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规定,因此可适用该条款。消费者可向安良百货商场要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外,另外提出总额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1+2”赔偿。
  不过,杨立新和北京市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不认同这一观点。他们认为,《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商品或服务,指的是经营者直接与消费者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比如说商场里的按摩、美甲等服务。商场里的电梯属于为消费者的购物活动配套的附加服务设施,经营者虽然明知其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惨剧发生,但不适用这一条款,应该适用《消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可向厂家索惩罚性赔偿

  虽然不认同“1+2”惩罚性索赔,但张严方仍然认为,受害者家属仍然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但依据的并非《消法》第五十五条,而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这一条款,对消费者或许更加有利。因为《消法》规定的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是有限制的,即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惩罚性赔偿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受害者家属理论上可以提出两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张严方说。
  那么,是否可认定生产厂家“明知产品存在缺陷”呢?
  张严方认为,根据行政部门的调查结论,“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容易导致松动和翘起,安全防护措施考虑不足。同时,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事故的3块盖板尺寸与图纸不符”,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出厂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申龙公司应该知道这些问题,因此符合该条款关于“生产者明知”的规定,可适用该条款。
  张严方建议,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责者是生产厂家,并非商场,基于一案不能二诉的原则,受害者家属若提起诉讼,可将申龙公司和安良百货商场列为共同被告,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由法院裁决二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相关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者家属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金额计入死亡赔偿金中。
  在这些赔偿项目中,如医疗费、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都是根据实际支出计算。而赔偿丧葬费则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死亡补偿费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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