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陈涌 记者刘文新)购房人花钱购买了团购资格,购房时却发现团购优惠不能与现场优惠同时享受,导致未能与开发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因此拒绝退还购房定金。前不久,重庆九龙坡区消委会委派维权监督员免费为购房人代理诉讼,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定金。
2014年7月6日,重庆消费者陈先生与重庆华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美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交纳了3万元定金,认购华美时代城商品房一套。《房屋认购书》约定,参加团购可享受优惠;“老带新”享受优惠;减免3年物管费。
随后,陈先生与重庆华美公司委托的团购公司重庆巍锋商务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巍锋咨询中心)签订《团购协议书》,交纳团购费5000元,约定可享受总房款8%的优惠,还约定“团购优惠可以与现场优惠累计”。
两个月后,陈先生与重庆华美公司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最终的优惠价格上产生了分歧。陈先生认为,按照协议,总房款8%的团购优惠可以与现场优惠累计,而重庆华美公司却不认可该约定。最终,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先生要求重庆华美公司退还3万元定金,遭到拒绝。
同年12月12日,陈先生向重庆九龙坡区消委会投诉,要求重庆华美公司退还3万元购房定金,要求巍锋咨询中心退还5000元团购费。经多次调解,当事三方均未达成退款协议。
九龙坡区消委会认为,重庆华美公司与巍锋咨询中心存在委托关系,前者不认可后者“团购优惠可以与现场优惠累计”的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4月17日,九龙坡区消委会委派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免费为购房人陈先生代理诉讼,将重庆华美公司告上法庭。
重庆华美公司辩称,《房屋认购书》明确注明了客户只有在参加团购的前提下,才能享受一系列优惠价格。因此,8%的团购优惠已经包含在了公司所给予的优惠价格之中。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认购书》并未写明是否包含8%的团购优惠折扣在内,这足以让认购客户对房屋最终优惠价格的计算方式产生误解,并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因此,重庆华美公司应将收取的3万元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华美公司向陈先生退还购房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