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交房面积比预测面积多了11平方米,开发商要求购房人补交9万多元房款,购房人却认为开发商此举对自己不公平,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定开发商承担一半新增房款。
2011年8月,武汉市民王先生在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惠民苑二期买了间商铺,购房合同上写着该房屋建筑面积共75.5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5.58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0平方米。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后,查清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面积有误差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当年9月,商铺交房。房管测绘部门出具报告,确定王先生商铺建筑面积为87.0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5.46平方米,共用部分分摊建筑面积11.55平方米。开发商在取得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后,于2014年向王先生发出律师函,认为实际建筑面积为87.01平方米,比预测面积多11.43平方米,王先生应该补交房款9万多元。王先生认为这多出来的11.43平方米,是开发商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新增房款,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应补交多出建筑面积的房款9万多元。王先生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院二审认为,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售房屋的面积是在图纸上测量出来,故与实际完工的房屋面积可能存在误差,业主与开发商对此应是可以预见的。但本案中房屋面积增加的原因并非施工中的面积误差,而是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王先生作为业主在订立合同时对此是无法预见的。虽然双方合同中已约定,“面积有误差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买受人不得退房”,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该条款履行对王先生明显不公平。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决王先生承担50%的面积差异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