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半数维修项目不合理,车主诉保险公司被罚
■石岩 黄硕 本报记者 游婕
8月13日上午,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事故无责方的何先生在收到法院判决的同时,还收到了一张罚款决定书,原因在于何先生提交的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与事实不符,其维修的59项项目中经鉴定有30项均系不合理维修项目,朝阳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何先生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高额修车费遭质疑
去年12月24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刘先生驾驶车辆由东向西闯红灯行驶时,与何先生之子驾驶的国产沃尔沃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刘先生车辆左前侧与沃尔沃轿车车辆右前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该起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责。
事故受损的国产沃尔沃轿车是何先生购买的二手车,何先生是该车的第五手购买人,购车发票显示何先生购买该车的价格为7.5万元,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尚未过户至何先生名下。
刘先生驾驶的车辆在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今年3月,何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及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99047.52元。
审理中,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对车辆维修项目和维修费提出质疑,该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定损员曾多次到维修现场进行勘验,在勘察时发现涉案车辆存在维修时使用旧件,零件在事故中没有损坏却更换维修等问题,另外,何先生提供的维修清单和发票由4S店出具,但车辆实际维修是在一个小修理厂进行的,何先生存在维修项目造假、维修金额虚高,恶意欺骗行为。据此,保险公司对维修费损失不予认可,并请求对上述欺骗行为予以处理。
30项维修项目不合理
今年7月15日,鉴定机构出具了书面的鉴定意见,结论为:结合事故发生时车辆的碰撞力度、碰撞部位以及发生事故时车辆运动形态,何先生车辆维修更换的59项维修项目中,仅有29项系合理维修更换项目,且维修中部分项目使用了旧配件。
在确定维修项目合理性的基础上,为证明维修费数额,保险公司提交了经过汽配城和海之沃4S店询价后涉案车辆的合理价格表,该表显示相关合理维修项目的工时费为2620元、零件价格129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涉案车辆是在二级维修企业进行的事故车维修,结合案情、参考二级维修企业工时费、零件费收费标准,法庭确定涉案车辆合理维修价格为2.5万元。最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何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和2.3万元,同时判令何先生负担诉讼费1851元、鉴定费6000元。
同时,朝阳区法院出具罚款决定书,认定何先生提供的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均与事实不符,维修项目中存在30项不合理维修项目,且存在使用旧件现象,上述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何先生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交通事故不诚信诉讼多发
据统计,2012-2014年,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721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近10%,涉案标的达5.5亿元。
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庭长刘黎指出,交通事故纠纷是不诚信诉讼的集中高发案件类型,该类案件中,不诚信诉讼又主要集中在“四费”领域,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如在医疗费中夹杂与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治疗费,提供虚假的病休证明、护理证明以延长误工、护理期限,虚开误工人员和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对不需维修的项目进行维修、可以维修的直接更换配件等。
朝阳区法院分析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多发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主因在于诉讼参与人的利益驱动,同时出具证明的单位行政、人事、财务管理不规范、法制观念淡薄,该类行为查处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惩治力度不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备也是重要原因,同时一些当事人的认识误区也诱发了这类行为,如无固定职业的受害人认为必须提交收入证明,误工费损失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朝阳区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增设前置公估、鉴定程序,即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公估、鉴定等方式科学、客观界定合理损失范围,预防恶意骗保行为的发生、降低诉讼风险、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
同时,该院还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的诚信档案和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并通过向社会开放查询功能,推进车辆维修信息的公开,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