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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多扣800元消费者索3倍赔偿未果
法院认定银行超额扣划不构成欺诈
作者:刘浩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信用卡还款被银行多扣800元引发的纠纷案,法院认定银行超额扣划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侵害,但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对消费者3倍赔偿的诉请未予支持。
  2013年8月10日,张先生收到银行信用卡账单,还款金额为4万余元,到期还款日为8月30日。因和该信用卡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金额仅剩3000余元,不足以清偿欠款,张先生便在8月30日晚9点多,通过自动柜员机向其信用卡内存入了3.8万余元。这样,信用卡的还款加上储蓄卡账户内的金额,共计4.1万余元,足以支付当月信用卡欠款。
  张先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银行不仅扣划了信用卡内的3.8万余元,还将他储蓄卡账户内的3000余元一并扣除,扣减当月应清偿的欠款,多划走800余元。后经多次交涉,银行于同年9月2日退还了多扣钱款。
  张先生认为,银行无故扣划其账户余额800余元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多扣划存款金额部分的3天利息0.4元,并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银行赔偿多扣划钱款金额的3倍,即20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还款日当天24点以前还款应认定为完成了还款行为,现银行已将3天利息0.4元支付给张先生,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请。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张先生无法掌握银行内部系统扣款入账的时间,所以以该时间点作为衡量其是否逾期还款的标准,显失公平。因此,张先生在最后还款日当晚通过自助终端完成还款,应认定张先生已经清偿了信用卡债务。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储蓄账户内相应钱款至信用卡账户。现银行超额扣划,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已构成对张先生财产权的侵害。因银行已赔偿了张先生利息损失0.4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张先生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
  张先生主张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银行赔偿多扣划钱款金额的三倍,法院认为,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本案是因银行结算系统未及时将张先生还款入账引发,银行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张先生钱款的目的。据此,上海一中院认定原审法院未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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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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