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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门诊坠楼 医院尽安保义务不担责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患抑郁症多年的李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并在丈夫为其取胃药期间,独自进入门诊楼三楼天台并坠楼,致多处骨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医院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请。
  2014年7月的一天,李女士在丈夫、儿子(未成年)的陪同下,前往医院门诊楼心理科就医。因当日为周六,心理科不接诊,医院门诊楼只有一楼有诊室开放,李女士未能接受心理治疗。在丈夫到药房为李女士取胃药期间,李女士离开儿子独自进入医院的门诊楼三楼天台并坠楼,致多处骨折。李女士认为,医院门诊楼三楼通往天台的门未上锁,导致自己不慎坠楼,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方辩称,事发当时,医院工作人员看到李女士坐在三楼天台护栏上欲跳楼,及时报警并对其进行了劝阻,但李女士不听劝阻,自行跳下并受伤。事发时,医院安保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对李女士进行劝解疏导,同时其他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李女士坠楼后,医院及时抢救,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危急事件的处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门诊楼三楼天台的外围设有护栏,医院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并未在医院进行抑郁症治疗,且不能仅依据患有抑郁症认定李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超出其医疗责任范围之外的责任。
  另外,事发当日,李女士是在其丈夫及儿子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其丈夫在知晓李女士系抑郁症患者的情况下,离开李女士由李女士与未成年的儿子单独相处,致使李女士自行进入门诊楼三楼平台并坠楼,故李女士的家属对李女士的坠楼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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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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