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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强收“保险定金”引发多起投诉
四川省消委会认为4S店涉嫌强迫交易
作者: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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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被投诉对象】成都市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汽车4S店
◆【投诉主题】要求消费者购车后必须连续3年到售车4S店购买车险,并强制收取“保险定金”
◆【投诉人】车主张女士、郑先生等
■本报记者 刘铭
  在4S店买车后,消费者到哪里购买保险,本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但一些4S店为了提高客户返店维修率,赚取维修保养的钱,竟利用“近水楼台”优势挖空心思强售车险。近期,本报记者连续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反映购车时4S店要求其3年内必须到该店购买车险,并在提车时强制收取“保险定金”的行业潜规则。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认为4S店收取“保险定金”的做法涉嫌强迫交易,呼吁消费者积极维权。
投诉
买车被强收“保险定金”

  2015年8月7日,四川省资阳市消费者张女士来到成都市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元素4S店),看中了一款奥迪Q7,谈妥车型、单价、颜色、付款方式等细节后,交付了5万元定金。“本来以为什么都谈好了,才交的定金。没想到交完定金后,销售员突然提出,还要交3000元的‘保险定金’,不然就无法享受此前谈好的优惠价格。”张女士说,“销售员同时告诉我,只有连续3年都在该4S店购买车辆保险后,才能退回这笔‘保险定金’。”
  张女士告诉记者,对于4S店强迫购买保险的行为,她很反感,一再向销售员阐明,在哪里买保险是消费者的权利,4S店不能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但被销售员拒绝。考虑到定金都交了,张女士只好额外缴纳了3000元,新元素4S店给她出具了一份写有“保险定金”字样的收据。
  无独有偶。8月13日,本报记者接到四川省遂宁市郑先生的投诉,反映的也是“保险定金”问题。郑先生称,今年7月25日,他在当地一家汽车4S店预订了一辆汽车,并交了2000元预付款。8月12日,郑先生到该4S店准备交首付款提车时,被告知要额外缴纳5000元“保险定金”,以保证购车后3年内,都到该4S店办理车辆保险。反复沟通无果,郑先生提出退车,但该4S店拒绝退还购车预付款。
4S店
“保险定金”是行业潜规则

  上述两起投诉经本报记者介入后,都得到了快速和解。新元素4S店回复本报:“ 1.向客户张女士退还‘保险定金’3000元;2.我司销售部门向客户赔礼道歉。”8月21日,郑先生告诉本报记者,还是在那家4S店买车,但不用缴纳5000元“保险定金”了。
  8月2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新元素4S店销售经理苗先生称:“收取‘保险定金’是行业潜规则,要求客户购车后前3年在4S店办理保险,主要目的是想让车主来4S店里维修车辆。”
  “现在4S店生意很不好做,竞争激烈,客户严重流失,很多车主都不到4S店维修车辆,出台‘保险定金’制度也是4S店的无奈选择。”苗经理说。
  “据我了解,在遂宁市,几乎所有的4S店在售车时,都要收取‘保险定金’。”郑先生告诉记者,“其实,购车消费者在4S店买保险也没有问题,买车的第一年大家都是在4S店买保险,这几乎成了行业惯例。但是如果用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强迫购车人连续几年都在售车4S店办理保险,确实让消费者难以接受。”“这种做法在资阳市比较普遍。”资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杨文清介绍说,今年2月至5月,该消委会通过网上投票、现场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查等3种形式,对全市79家汽车销售企业进行了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测评,发现约30%至50%的4S店都涉及强制收取保险定金的问题,消费者对汽车销售企业平均满意度仅为58.8%。
  杨文清告诉记者,一位消费者曾向该消委会投诉,2014年12月在当地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奥迪Q3,被强制收取了3000元“保险定金”,并要求其至少连续两年在该4S店办理保险才能退回这笔定金。该消费者同时反映:“在该4S店买保险费用偏高,第一年花费了1.2万元,第二年也超过1万,比正常的保险费用高出很多。”
专家
涉嫌不公平交易
  记者发现,无论是张女士与新元素4S店签订的《汽车咨询服务合同》,还是郑先生与涉事4S店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其中都找不到关于收取“保险定金”的相关条款。4S店销售人员提出收取“保险定金”的时间,通常是在消费者签订了购车合同,交付定金或首付款之后。这时,如果消费者拒绝缴纳这笔额外的“保险定金”,或提出退车,往往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从而妥协就范。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汽车4S店提供驻店服务,4S店以“保险定金”强迫消费者购买住店保险公司的保险。对此,杨文清认为,4S店强制销售保险,违背了消费者意愿,属于擅自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涉嫌违反《消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如违反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认为,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消费的基本特征和行为准则,尤其是自愿原则,意味着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有权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经营者只有充分尊重上述基本原则,才能赢得消费者,并最终赢得市场。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商家更应该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渡过难关,走出困境,妄图以坑蒙拐骗的方式打开市场,最终只能是适得其反,甚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肖向荣表示,针对上述投诉中暴露出的4S店强制收取“保险定金”的问题,四川省消委会将适时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要敢于维权,积极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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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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