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倒车撞死两岁女儿,险企被判赔偿。法律人士指出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刘文新
何先生开车起步时,不慎将两岁多的女儿撞死,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撞死亲人不赔”的免责条款。一场反转剧由此引发:作为孩子的母亲,何先生的妻子将肇事的丈夫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11万余元,商业险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40万元。
◆回放
撞死女儿 保险拒赔
今年4月16日,居住在重庆市云阳县城的何先生驾驶一辆越野车,从云师附小向云阳县计委宿舍楼方向行驶。
上午9时30分,车辆行驶至云阳县桂花路二巷32号路段时,何先生临时停车,让亲友下车,随后起步。
此时,让何先生痛不欲生的一幕发生了:他将车发动时,感觉汽车前轮好像碾压到了什么东西,同时听到路人发出的尖叫声。他赶紧下车查看。原来,他起步时没有看到两岁多的女儿站在车前,等发现时,其女儿已被紧紧压在了车轮下面,血肉模糊。
在路人帮助下,何先生抱着女儿拼命往医院跑,但孩子终因伤势过重,离开了人世。
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认定,何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何先生和妻子周女士多次找到车辆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云阳支公司)理赔,遭到对方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已载明:交通事故涉及亲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判决
并非故意 理应赔偿
5月14日,周女士将肇事的丈夫何先生及阳光保险云阳支公司告到云阳县法院,索赔52万余元。
周女士诉称,发生事故的车辆是他爱人所有,该车于2月14日在阳光保险云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她女儿被撞身亡,是事故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阳光保险云阳支公司辩称,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何先生虽是加害方,但与死者系父女关系,存在抚养和监护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只赔偿50%。而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载明了免责条款,即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及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死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范畴。交强险系强制性责任保险,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机动车商业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若保险公司因为死者是投保人的女儿就免除责任,有悖于商业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11万元,商业险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监护人担责30%),金额29万余元,两项合计40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观点
免责条款应予废除
记者调查发现,多家保险公司都存在“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均不负责赔偿”的条款,但鲜有私家车主知道“撞亲人不赔”这一免责条款。
“设定该条款目的在于防止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即抑制家庭成员之间为骗保而故意制造事故。”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律师李大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会以上述条款作为免责理由。
李大勋分析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中排除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条款无效,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做明确说明或提示,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被保险人的家属出险概率更高,在上下车、中途休息、倒车和停车过程中,家属出现在车周围的概率非常大,将家属排除在外,显然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初衷不符,也显失公正与公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雨认为,在排除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意外事故中发生家属人身伤亡和财产受损,其情由与其他第三者意外事故并无不同。保监会应针对保险公司撞死家人不赔的免责条款现状进行调查,对该免赔条款予以废除。
杨振雨指出,针对“道德风险”问题,其实在《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避“道德风险”一说不能成为车险行业设立上述免责条款的理由。
●链接
为何不单独诉保险公司
据原告代理律师介绍,本案中,周女士之所以不单独起诉保险公司,是因为保险公司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成为承担赔偿义务的被告。同时,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如果单独起诉保险公司,却不起诉侵权人,会造成起诉缺乏依据,也无法查清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