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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作饵非法集资数千万两案主犯均被判无期徒刑
作者:周余涛


  本报西安讯(白树友 记者周余涛)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受害群众近千人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郭某某以虚假承诺的高息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8月24日,该案宣判现场,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近百名社区群众全程旁听。除被告人郭某某外,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获得大洋公司95%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租赁宝鸡市一处框架楼开办维多利亚KTV。在经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郭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田某等人,经商议后由田某等人帮助他向社会公众集资。
  2011年3月,郭某某授权田某等人在西安市一小区,以半年期限支付6%-24%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宣传集资。郭某某在获得集资款项后,除将部分资金款用于维多利亚KTV装修和给业务员提成、返还被害群众外,其余资金被其个人占有。经统计,截至2015年4月15日,共有958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合同金额共计8459万余元,被害群众实际缴纳投资款7524万余元,除向部分群众返还133万余元外,共给被害群众实际造成损失739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承诺的高息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扣押在案的财产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未追回的赃款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又讯(记者周余涛)承诺以百分之三四十的高息“借”了800余人共计4500余万元,案发前仅兑付了45万余元。近日,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两名负责人分别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张燕通过中介机构虚假出资注册了陕西鑫盛隆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焦世和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经营中草药萃取、保健酒的生产。张燕在陕西省三原县租赁场地,修缮和改建了生产车间和厂房。
  自2012年2月起,张燕以鑫盛隆公司的生产基地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现和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并通过组织人员去参观生产基地、请吃饭等手段以忽悠受害者。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张燕、焦世和以鑫盛隆公司的名义先后与805名群众签订894份借款协议,骗取资金4500余万元,其中已兑付利息45万余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447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燕、焦世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与鑫盛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燕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焦世和有期徒刑15年;警方冻结的车辆及陕西的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及张燕、焦世和等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126056.17元,扣压的物品和4900元现金,依法发还被害人;涉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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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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