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一辆价值28万元的全新胜达汽车,出售前在4S店进行过更换后视镜等维修,但此信息未告知买车人兰先生,为此,法院一审认定4S店存在欺诈行为,判决4S店退车退款的同时,还要向兰先生加倍赔偿购车款56万余元。4S店不服提起上诉。9月23日,这起购车纠纷案在成都中院二审开庭。
2014年6月2日,兰先生以28万元全款在四川申蓉裕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白色的北京现代新胜达轿车。同年10月,在遂宁当地4S店首保时,被告知车辆不符合免费首保条件,系统显示该车的销售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销售已超半年。兰先生遂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车退款并给予加倍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出示了争议轿车位于申蓉汽车营销服务管理系统(北京现代)的登记信息。该系统信息显示,车辆全新胜达轿车购车时间为2013年10月22日,外观为黑色,与实际颜色不符。车辆在出售给兰先生前,先后出现了两次接车信息和保修索赔信息。武侯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曾进行过“换右后视镜”和“右后视镜喷漆”的维修,但申蓉裕丰公司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买车人兰先生,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欺诈。
经审理后,武侯区法院判决,申蓉裕丰公司退车退款的同时,向车主兰先生加倍赔偿购车款56.16万元。申蓉裕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9月23日的庭审中,对于车辆在出售给兰先生前就更换过后视镜的事实,申蓉裕丰公司并不否认。但他们不认为这是销售环节上的“维修行为”,而是属于车辆售前的“生产行为”。兰先生则提出,申蓉裕丰公司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印证了该车在卖给自己前,就已有过两次维修记录,产生了维修费用,并且车辆的登记颜色与实际颜色不符,这足以证明争议车辆系多次出售的旧车。对于这样一辆瑕疵汽车,销售商肯定有义务告知买车人,申蓉裕丰公司未告知,属于欺诈行为,应该依法给予惩罚性赔偿。
据悉,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