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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车门被偷换车主要求“退一赔三”
作者:张轩宇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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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未更换的车门上车架号。
图2:◆被更换过的车门。
◆【被投诉对象】福建省漳州市盈海汽车有限公司
◆【投诉主题】销售车架号不一致的问题车,涉嫌欺诈
◆【投诉人】消费者王先生
■张轩宇 本报记者 张文章 文/摄
  “新车买了一年后,我无意中发现4个车门的车架号不一致,怀疑自己当初买到的是事故车。”今年9月初,福建省漳州市消费者王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自己的遭遇,并质疑汽车销售商涉嫌欺诈。
左前门车架号存疑
  2014年9月1日,王先生在漳州市盈海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盈海公司)购买了一辆斯柯达昕锐轿车,使用了一年后,却突然发现其左前车门标注的车架号为LSVAG2NG9EN056463;而其他车门标注的车架号却都是LSVAG2NG3EN056460。
  同一辆车为何有不同的车架号,王先生心生疑问,立即联系盈海公司销售顾问赵某。赵某称,该车在交车前曾发生事故,左前车门损坏,于是盈海公司对该车门进行了更换,随后卖给了王先生。
  王先生非常气愤:“盈海公司竟然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此事故车当作新车,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卖给了我。”
卖方承认换过车门
  “我本来挺信任这家店的,还打算推荐朋友到该店买车,没想到出了这种事,真是让人难以接受。”王先生郁闷地告诉记者,发现此事后,他和赵某进行了多次交涉。赵某承认该车曾因发生意外换过车门,但辩称更换的车门是全新的,对车辆质量并无影响,而且,类似的事情该公司已经做过不止一次了。
  为了化解这场纠纷,赵某提出可以为王先生提供第三方车检,以鉴定汽车质量;如果王先生实在不想要该车,盈海公司可以按当时的销售价格回购。
  王先生认为,商家将非原厂原装的车辆卖给自己,而事先未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违反了销售合同的约定,更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据《消法》,王先生提出了“退一赔三”的索赔要求,对此,赵某表示需要向公司领导请示。
调解无果车主欲起诉
  “购车合同第六款明明写着销售商‘不改变合同车辆的出厂状态,即不改动或改装合同车辆,不添加任何其他标记、标识’,盈海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这不是忽悠人吗?”王先生遂向漳州市龙文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
  在调解过程中,王先生认为按《消法》规定,盈海公司涉嫌欺诈,应“退一赔三”;而该公司总经理岳某则表示,无法接受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最多只能赠送一些汽车保养服务和装饰。
  9月18日,漳州市龙文区消委会向记者表示,当事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建议王先生以司法途径维权。
  记者多次拨打赵某和岳某的电话,但均无人应答。记者拨打盈海公司客服电话,要求与赵某和岳某取得联系时,客服表示会告知赵某和岳某,让其与记者联系,但截至发稿,赵某和岳某依然没有回应记者。
  9月21日,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将向法院起诉,维权到底。
涉嫌欺诈应“退一赔三”
  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晶告诉记者,《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盈海公司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了合同车辆的出厂状态,并销售给王先生,侵犯了王先生的利益。该公司承认销售非出厂状态的车辆,同时,王先生又能提供录音证据,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认定该公司构成销售欺诈,该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陈晶认为,盈海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诈,《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因此,王先生可向盈海公司提出“退一赔三”,即该公司须全款回购车辆,并按销售价格的3倍赔偿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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