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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儿童买手机 退款
作者:唐勤 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唐勤 记者顾艳伟)刚上小学4年级的孙子偷拿奶奶的2000多元钱买了两部手机,其中一部已被摔坏,另一部也出现划痕。宁奶奶又气又急,找到商家,希望能退回部分现金,却遭到拒绝。最终在当地工商所的调解下,宁奶奶得到700元退款。
  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古平村的宁奶奶来到贵港市覃塘区大岭工商所投诉称,一个月前,她发现家里的2000多元现金不见了,经询问学校老师,原来是她孙子偷偷地拿着钱在镇上购买了两部手机,其中一部已经摔坏,另一部则出现了少许划痕。当她拿着其中一部尚好的手机前去退货时,商家告诉她手机售出后不能退货。
  工商执法人员了解到,购买手机的小学生为留守儿童,正读小学四年级,尚不满11岁,并且父母离异,目前跟着奶奶一起在农村生活。于是,执法人员联系了商家,并商定于9月25日在工商所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商家销售给小学生手机并在办理入网业务时没有核对身份证件,因此,商家应依法退还部分手机款。
  手机销售商对工商执法人员的意见表示认可,因有一部手机已经摔坏,商家同意对另一部手机扣除折旧费后,退还700元现金,宁奶奶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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