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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
“买房赠送物业费”不靠谱
作者:余知都


    ■本报记者 余知都
  近期,湖南省内发生多起房地产开发商承诺赠送物业费但物业公司拒不执行的消费投诉。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开发商“买房赠送物业费”的承诺。
  近年来,为了销售房屋,开发商经常会使出“买房送X年物业费”的招数,已购房业主带来新客户购房,开发商也会对已购房业主实行类似奖励政策。为了取得购房人的信任,开发商还会将“送X年物业费”承诺写进补充合同。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商与小区的初始物业公司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是“父子”关系,所以业主入住之初,“赠送X年物业费”的承诺能得到履行。但随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小区物业公司可能更换,如果新的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不再有任何联系,先前开发商“赠送X年物业费”的承诺也就难以兑现。
  湖南省消委会投诉咨询部主任刘润芳解释说,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未获得物业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物业公司的权利,也无权在《购房合同书》附件中承诺减免购房人的物业费。
  湖南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不要轻信房地产开发商赠送(免)物业费的一面之词,而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出具与物业公司一起承诺的“赠送(免)物业费”书面文件;购房者在收房时,还需仔细阅读前期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合同中有无关于“赠送(免)物业服务费”的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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