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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单”签署其他顾客姓名,新车保修日期提前近一个月
江西乐平亚飞公司涉嫌销售二手车
作者:张梦夕 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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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4S店管理系统显示,该车保修开始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
图2:消费者项先生购车日期为2013年9月22日。
图3:乐平市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门店。
◆【被投诉对象】乐平市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主题】所售汽车保修起算日期提前近一个月,涉嫌销售二手车
◆【投诉人】消费者项先生
■张梦夕 本报记者 朱海 文/摄
  自家汽车的购买时间明明是2013年9月22日,可为什么4S店提供的保修起算时间却是2013年8月28日?更为巧合的是,这个时间竟然与自己无意中在车内发现的一张有他人签名的“提车单”上的日期完全一致,且这张“提车单”上标注的车辆车架号、车型等与自己购买的汽车一模一样……
新车保修起算时间提前近一个月
  2013年9月22日,江西省乐平市项先生在乐平市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亚飞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花费近9万元。然而,今年9月初,项先生无意中在车内发现了一张“提车单”,上面准确注明了自己所购新车的车辆识别码、品牌、型号等信息,以及另外一名汪姓顾客的签名,落款的时间则是2013年8月28日。
  看到这张“提车单”,项先生不禁疑窦丛生:是不是在自己之前就已经有其他消费者购买了此车?项先生越想越觉得蹊跷,便来到该品牌汽车的4S店调阅保养记录。然而,4S店提供的保养记录让项先生更糊涂了,因为该保养记录明确标明这辆车的保修起算时间为2013年8月28日。
  自己明明是2013年9月22日购买的轿车,为什么保修起算时间莫名提前了近一个月?更加巧合的是,这个保修起算日期竟然和“提车单”上的日期是同一天。带着满腹疑问,项先生立即找到亚飞公司,要求对方给个说法。但对方工作人员却坚称,项先生看到的“订车单”是工作人员在登记时的笔误,和轿车本身无关。至于保养记录一事,则是4S店记录有误。
  销售商的如此解释,无法让项先生释疑。几经交涉无果,项先生致电本报江西记者站求助。
销售商竟辩称保修起算时间为新车进店日
  9月28日,记者乘车来到乐平市,见到了项先生。
  项先生首先向记者出示了自己发现的那张“提车单”。记者看到,“提车单”的确标注着轿车的车辆识别码、发动机编码、车辆型号、颜色等信息,以及一位名为“汪某某”的顾客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紧接着,项先生又向记者出示了他在4S店通过售后服务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到的轿车保修情况,上面显示的轿车保修开始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
  随后,记者和项先生一起来到亚飞公司,该公司一名自称是资深员工的汪姓女士接待了记者。汪女士告诉记者,项先生所看到的“提车单”,的确是工作人员的笔误,导致项先生产生了误解。为了弥补这个失误,公司还特意在项先生购车后,赠送了他整箱汽油和一套车内坐垫。至于轿车的保修起算时间之所以是2013年8月28日,是因为新车从厂家运到汽车销售店后就开始计算保修期,这是为了防止新车在4S店内发生意外。
  听到汪女士竟然如此解释,项先生当场就进行了反驳。“在取车时,我和妻子发现轿车前保险杠的下方有一小块掉了漆,面积大小如黄豆。我当场就提出了换车的要求,但工作人员为了弥补‘掉漆’的问题,才承诺赠送给我一箱汽油和一套车内坐垫。当时,我根本就没看到那张‘提车单’,何来‘弥补’一说?至于轿车的保修起算日期,从来都是自车主购车之后才开始计算的,根本就没听说过是从新车进驻销售店开始计算的。商家这样的解释,完全是胡说八道!”项先生气愤难平。
  新车的保修时间到底是从何时计起?难道项先生所购买的汽车有着特殊的规定?为此,记者当即电话咨询了该品牌轿车的厂家售后部门。该品牌售后工作人员明确回复,新车的保修起算时间为消费者购车开发票之日,建议项先生继续与汽车销售店协商。
  但几经交涉,汪女士仍然坚称“提车单”系工作人员笔误所致,只能对项先生购买的轿车延长一年的保修期,不接受退车的要求。
商家涉嫌欺诈适用“退一赔三”
  10月1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小毛。吴小毛指出,本案中,商家涉嫌欺诈。消费者购买的明明是新车,但保修起算时间却莫名提前了近一个月,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商家是把二手车当成新车再次销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向汽车销售商追责。
  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姚红珍认为,消费者可以依照《消法》有关规定要求3倍赔偿。姚红珍说,消费者提供的种种证据表明,其购买的轿车很可能是其他消费者提车后又退回给4S店的二手车,商家对此却只字不提,甚至故意隐瞒。《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日前,项先生已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汽车销售商欺诈。本报将对此事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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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要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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