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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第三季度旅游投诉同比增长4.69倍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今年第三季度,四川全省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63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8.6万元。旅游、家用电子电器等成为投诉热点,其中旅游类投诉同比增长4.69倍。
  按投诉性质划分:质量问题投诉3074件,占比46.32%;售后服务问题投诉883件,占比13.3%。与去年同期相比,合同类投诉增幅最大,其中,房屋装修合同问题较突出,装修合同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约定不明,成为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
  商品类投诉中,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日用商品类投诉列居前3位。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1673件,占比25.21%,投诉重点主要体现在视听产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方面。日用商品类投诉中的家具、儿童用品等投诉较为集中。
  服务类投诉中,生活、社会服务、电信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列居前3位。旅游服务投诉148件,同比增长4.69倍,主要体现在价格、合同等方面。
  据介绍,四川省消委会下一步将采取向旅游等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发布消费警示、深入普及《消法》等措施,全力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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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一 2015年7月,消费者肖先生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旅游时,在某水晶展销中心购买了2000元的吊坠和7880元的手环,登录商家提供的鉴定网站,只能查到吊坠信息,无法查到手环的相关信息。阿坝州松潘县消委会调查核实后,认定商家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商家退款7880元。
  典型案例二 2015年9月6日,唐先生向四川省消委会投诉,两年前他购买了一台由四川某集团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视机,约定保修3年。期间,电视机多次出现线路和屏幕故障,经过维修仍出现相同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与厂家协商未果。经四川省消委会调解,厂家同意更换一台新电视机。
  典型案例三 2014年12月12日,消费者舒女士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期为75天。因工期延误,消费者无法正常入住,当事双方协商无果。经四川省消委会查证,装修合同未明确约定开工之日和竣工日期,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延误工期时间及违约金数额。
  四川省消委会认为,应以消费者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准装饰公司进场装修之日为开工日期、消费者签字确认《完工验收资料》之日为竣工之日。经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按照装修合同约定标的额和实际超出的自然日计算违约金,由装饰公司赔偿1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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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要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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