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广东茂名市消委会:警惕汽车行业“八大陷阱”
作者:黄劼


    ■本报记者 黄劼
  近期,广东省茂名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多起针对汽车行业的投诉,茂名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注意保存好合同、发票、宣传广告和“三包”承诺等相关证据,遇到问题及时投诉,同时,列举了汽车行业“八大陷阱”。
6个月内发现瑕疵不能退车
  消费者自购买并接受汽车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汽车发动机、制动、转向、悬架、燃油等系统或其他零部件出现故障,要求退或更换汽车,经销商(厂家)往往以汽车已在交警、银行等部门办理了入户、银行抵押等手续为由,要求消费者举证汽车质量问题,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自购买并接受汽车之日起6个月后发现瑕疵,则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请广大消费者要特别注意接受汽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即购买并接受汽车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是按照“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处理,即由经销商(厂家)承担举证责任,有效地解决消费者维权艰难和成本过高的问题。
不履行国家“三包”规定
  消费者应该了解掌握购买汽车后,汽车保养和维修,哪些是国家“三包”规定的,哪些是经销商(厂家)承诺的,哪些是免费或付款的。
  《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经销商(厂家)承诺汽车“三包”高于国家规定的,应当依照经销商(厂家)承诺执行;如果承诺汽车“三包”低于国家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汽车“三包”规定执行。但在现实中,一些经销商(厂家)虽然承诺汽车“三包”高于国家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上,经销商(厂家)已设置好“三包”陷阱,消费者只能享受到国家“三包”规定,或者低于国家“三包”规定。因此,广大消费者不但要掌握好国家汽车“三包”规定,而且要保留经销商(厂家)汽车“三包”承诺的证据。
保养时使用假冒零部件
  汽车经常需要进行保养、更换机油和零部件,但保养流程以及更换机油和零部件等是否有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往往并不知情。《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在汽车保养时,要充分了解整个流程以及更换哪些零部件,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依法行使知情权。
事故维修时用非原厂件
  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理赔维修时,消费者往往会去4S店,认为4S店值得信赖,使用的零部件均是原厂件,但是,维修时需要更换哪些零部件,消费者是不知情的。此外,汽车需要更换零部件时,保险公司都是以原厂零部件价格进行结算,但汽车4S店却可能采用低于原厂零部件价格的副厂件或旧件维修汽车,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消费者在汽车维修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整个流程以及更换哪些零部件,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
混淆“定金”与“订金”
  汽车经销商使用的购车合同书(订单)中用“订金”,而不是“定金”。
  “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订金”是作为预付款,如果消费者支付“订金”后,违约不购买汽车,除扣除部分违约金外,可以要回部分“订金”;如果经销商违约不按时交车,则消费者可以要回“订金”。
  如果消费者支付“定金”,违约不购买汽车,经销商可以没收“定金”;如果经销商违约不按时交车,则须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但实际上,一旦消费者支付“订金”后,违约不购买汽车,经销商就全部没收消费者支付的“订金”,而经销商违约只向消费者退回“订金”,并不双倍返还“订金”,对消费者不公,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货不对板,无法举证
  消费者认为只要与经营者签订购车合同(订单),明确汽车价格、规格、颜色、配置等就万无一失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交车时,经销商可能以出具发票、办理入户和银行抵押等为由,要求消费者交回购车合同(订单)和购车承诺等相关手续,当消费者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现汽车购车合同(订单)和购车承诺等不相符、货不对板,要求经销商退或更换汽车时,往往由于证据不足,无法举证。
  因此,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要注意保存好购车合同(订单)、宣传广告和优惠承诺等相关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际金额与发票不相符
  消费者购买汽车时,经销商往往以各种优惠诱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同意将购车发票的金额写得低一些,少于实际支付的购车款,这不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旦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消费纠纷,依法应当退车退款,那只能按照发票金额退款,无法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退款,由此造成因小失大,自食其果。
强制办理汽车入户手续
  经销商售车时往往要求消费者只能由其包办入户手续,否则拒绝消费者购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汽车入户手续费包括哪些项目、各项收费多少等,哪些项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哪些项目是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消费者可能并不知情,强制消费者在经销商处办理入户手续,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4 版:要闻·投诉】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广东茂名市消委会:警惕汽车行业“八大陷阱”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