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唐勤 记者顾艳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工商部门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因手机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商家更换的同一型号的新手机。
今年9月21日,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消费者李先生来到大岭工商所投诉称,8月22日,他在该乡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9月3日发现无法正常开机,当天便找到商家,希望更换一部同款手机。商家表示,需要鉴定证明非人为原因损坏,才能换新机,但10多天过去后,商家以鉴定结果没出来为由,不予解决。
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大岭工商所随即联系了商家,并商定于9月24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商家依然坚持通过鉴定来确定责任的观点。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李先生所购手机确实存在《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商家不得继续无故拖延,应当依法满足消费者的要求。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给李先生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