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刚刚改革开放,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当时,虽然已经有了“消费者是上帝”的说法,但也只是停留在口号上。编辑部针对这一现象推出系列报道,在编者按中这样写道:“当前在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地位究竟如何?他们真的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心目中的‘上帝’吗?他们能够经常受到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尊重而不被轻视、糊弄和欺骗吗?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始终受到法律的保护吗?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就我国消费者的地位问题展开讨论。”
回顾
1988年6月20日,本报刊发报道《搭售,搭售,何时休?》,列举了一些强行搭售的典型案例,如在全国糖酒会上,所有名牌白酒都沦为被“搭售”的诱饵,要买一箱五粮液,竟然要搭售一火车皮的普通白酒。搭售的方式也不断翻新,有强制搭售法、自选搭售法、低价回收法、明搭暗加法等等。
著名经济学家陶大镛表示,搭售是流通领域中的一种不法行为,从理论上说,它违背了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实践上看,它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绝不能任其泛滥。
在讨论中,一些部门和专家将这个课题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相关研究为确立我国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
影响
社会各界的参与讨论,也让一些经营者开始反思和醒悟,许多经营者开始转变观念,端正对消费者的态度,改善经营作风。许多消费者也意识到,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是不同“经济人”之间的关系,消费者的地位是人民主人翁地位在经济生活中的体现,消费者主权不容侵犯。不少消费者表示,要消除自卑心理,勇于去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
这一讨论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表示,要加快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工作的步伐,推进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