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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网购商品三包新起点和无理由退货规定入法
作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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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磊
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热门消费方式,但也带来不少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新问题。网络购物引发的各种消费纠纷层出不穷,暴露出我国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亟待修订。
  本报对大量网络购物纠纷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两大问题根源:一是三包期缩水。许多消费者收到网购商品时,三包期已大打折扣,有的甚至超过了三包期,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三包服务。二是“隔山买牛”导致“货不对板”,消费者无法真实全面掌握商品信息。
  本报于2010年4月14日及2011年4月20日,分别刊发《发货日or收货日:网购商品三包期该从何时算》《电子商务应强制推行“无理由退货”》报道,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探讨。
回顾
  《发货日or收货日:网购商品三包期该从何时算》通过采访多位消费者的亲身经历,明确指出:网购过程中,物流配送环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给消费者享受三包规定带来极大隐忧。
  《电子商务应强制推行“无理由退货”》一文则针对网络购物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货不对板”的问题,呼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网络购物实行“无理由退货”。
  报道通过实地走访和分析大量网络购物投诉,指出难以全面真实掌握商品信息,是困扰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才有必要在电子商务领域率先推行“无理由退货”。从电子商务“隔山买牛”的经营特征来看,电子商务相比传统商业模式而言,更需要强制推行“无理由退货”。
影响
  《发货日or收货日:网购商品三包期该从何时算》一文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在2010年8月28日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本报与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就此发布消费观点,一致认为网购商品三包期应从收货之日起计算,这将大大增强网络购物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向中小城镇深入发展。《电子商务应强制推行“无理由退货”》一文引发了一场社会大讨论。部分法律人士认为此举超前,不适合我国国情,另一部分法律人士认为,为了体现民法公平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引入“无理由退货”制度。
  令人欣喜的是,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法》中作出了“无理由退货”以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三包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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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回顾篇·推动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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