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背景
2000年,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上网”都尚未普及,网民还在使用“猫”通过电话线拨号上网。对于当时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网购”、“电子商务”还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就在当年,本报极具前瞻性地提出了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并专门为此召开了研讨会,为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出谋划策。
回顾
2000年6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社举办了一场“电子商务立法暨消费者权益研讨会”。这场研讨会,在当时看来还是非主流,但在现在看来却极具前瞻性。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主张将电子商务纳入《合同法》管辖范畴来考虑。他认为,《合同法》中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就意味着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负责人介绍了当时全国人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观点、意见。他表示,由于电子商务立法涉及面广,比传统立法难度大,用一个专门立法来解决所有问题不大可能。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诉检察官吕洪涛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互联网可能出现大量的虚假信息,对这类案件进行司法追究可能存在成本过高的问题,违背互联网的效率原则。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唐广良认为,没有必要立一个专门法,电商虽然是新事物,但是并非游离于现行法律之外,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很多均可以用《合同法》来规范。
对于这些意见、观点、建议,本报以两个多整版的版面,连续刊发了《为电子商务找规矩》《电子商务 呼唤游戏规则》《网上消费 亟待法律保护》3篇稿件,进行了详细、深入的报道。
影响
转眼15年过去,15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经历了飞速的发展,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十分熟悉的商业模式,而相关立法工作也已取得了重大进展。
从新《消法》到新《广告法》,乃至《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商务部颁布的《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一张电子商务法律网已然成型。此外,《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规划也已在讨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