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背景
1995年3月8日,17岁的北京女孩贾国宇和家人在离家不远的一家餐厅吃火锅,正当大家举杯庆祝的时候,火锅下面燃烧着的卡式炉突然发生了爆炸,贾国宇的脸和手严重烧伤,花季少女惨遭毁容。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卡式炉质量不合格导致爆炸。
为了能给女儿讨一个说法,1995年年底,贾国宇的父亲将餐厅、气雾剂及卡式炉的生产厂家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23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60余万元。这是我国首例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本报对该案进行了连续跟踪报道,见证了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的审理及判决过程。
回顾
贾国宇的父亲提起诉讼后,本报于1995年8月14日在头版头条刊发报道《卡式炉爆炸,毁了少女一生,贾国宇等依法索赔230万元》。
此前,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还没有先例。主审这一案件的海淀区法院法官陈继平在2013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忆,上个世纪90年代,海淀法院审理了多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但由于受当时法律局限,很多民事案件都用《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一十九条来判,社会上已经有人开始讨论精神损害的问题,但并非主流意见。在该案审理中,他也感觉到了压力,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另一方面,又难免对受害者抱有同情。
陈继平和同事们研究了原《消法》里面所有的规定,对比了《民法通则》,找到了残疾赔偿金的概念,并尝试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前,将其纳入残疾赔偿金范畴。
1997年3月15日,贾国宇案开庭宣判。判决书中称,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的毁损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贾国宇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烧伤造成的疤痕对其容貌产生明显影响,给其精神造成的损失是终生的,甚至将导致该少女心理情感以及思维行为的变异,必须给予抚慰和赔偿。故判决卡式炉生产厂家赔偿贾国宇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10万元。
影响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消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做出司法解释。至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不再是让法官们头疼的事情。
2013年10月25日颁布的新《消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意味着,《消法》不仅写入了精神损害赔偿,更赋予消费者就精神损害索取惩罚性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