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庭审现场。 顺义区人民法院供图
■本报记者 田珍祥
11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航”)索要精神损失赔偿的案件。
乘客国航违约应赔损失
庭审中,原告姚先生诉称:2015年8月23日,其与朋友到达机场,准备搭乘被告国航所属的CA4101航班从成都飞往北京。随后,姚先生到达机场并办理了值机手续,通过安检并正常登机。在距起飞仅有十分钟时,原告见朋友邻座仍有空位,故向乘务员询问前排是否有可以更换的座位,乘务员不耐烦地答复没有,故回到自己座位等待起飞。然而,在关闭舱门前,被告国航地面工作人员进入机舱,在未说明任何缘由的情况下要求原告下机配合调查。
姚先生表示,事后才了解这是机长所为,机长在没有亲自核实相关事实,甚至未与原告见面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方式强行将原告在众目睽睽之下带离飞机。在被带到地面后国航委托其地面服务人员协调为其改签为CA4115航班飞往北京,而原定的商务活动因此被延误,严重影响了工作,造成了经济损失。
姚先生说,此次事件后,其精神也备受压抑,常常出现头晕胸闷等情况。为此曾向中国民航局投诉自己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并多次要求国航告知强行带离飞机的合理理由。后来,国航答复称他之所以被带离飞机是因为其询问了机组信息,并谎称检查员身份,国航方面并无过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就其违约行为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共计5000元。
国航带离飞机符合规定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国航方面辩称,原告起诉书中起诉与事实情况不相符。在当日的航班上,原告登机后向机组人员索要机组信息,同时又说是检查员,但又不提供相关证件。原告当时的座位位于紧急出口,乘务员告知姚先生紧急座位的注意事项时,姚先生也不配合。
国航方面称,当时正值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此次航班也搭载了要客,经乘务组向机长报告,基于姚先生以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乘务组的正常工作,而且认为该旅客的目的和企图不明,机长慎重考虑后,认为原告干扰了机组工作并危及飞行工作,所以做出了让其下机的决定。
国航方面称,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即所在机上人员都应当执行。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在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此外,《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因此,机长为保证大多数旅客的权益及飞行安全做出拒载决定,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况且国航也积极协助为原告改签了最近的航班,履行了运输合同。因原告自身行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国航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焦点是否询问要客信息
庭审中,双方就乘客是否询问了舱单、要客信息和机组情况等产生争议。
乘客姚先生称,同行的朋友旁边有空座,他询问机组人员空位是否有人,可否去坐,这是合乎常理的行为。而乘务员过于紧张,并态度生硬地质问其什么身份。其当时表示自己是海航的社会督查员。询问舱单或者要旅客明细单的主要目的是想了解朋友旁边的空座是否有人。在不可能对飞机构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国航不应该把他带离飞机。
国航方面则表示,从原告陈述来看,原告没有否认询问舱单的事实,这可以证明原告确实是询问了要客信息这一敏感信息。
庭审中,原告当庭提交了被告国航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录音等证据。被告则提供了机长关于CA4101航班旅客拒载的报告、乘务长日志、乘务员的事实经过描述等证据。
该案当庭未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