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游客杜女士在公园游玩照相时,不想假山石坠落致腿部受伤。杜女士要求公园管理单位赔偿遭拒绝,遂将管理单位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负有公园管理义务的三家单位承担40%的责任。
杜女士诉称,2014年10月,她到房山区某水库公园游玩照相时,假山上的石头掉落将腿砸伤。杜女士认为公园缺乏对自身设施的检查与维护,才导致她被砸伤。为此将公园的三家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地点亦未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应当认定公园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杜女士也应该预见自己站到斜坡石头上的行为存在危险性,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双方均存在过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三被告公司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公司赔偿杜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