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近日,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在自己饲养的肉牛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法院同时宣告,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4年5月19日,天津市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王某家中依法对其饲养的11头肉牛中3头牛的尿液、饲养用青贮及白色粉末等进行(抽样)提取并送检。经检验,送检的3头牛尿液及白色粉末“瘦肉精”含量超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含有“瘦肉精”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王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及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武清区人民法院首例判处禁止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