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约谈会现场。图二:管理方立下“军令状”。
■本报记者 朱海 文/摄
对于江西南昌赣昌水产品市场的经营户朱某来说,恐怕做梦也想不到,仅仅因为少秤0.1千克,非法获利4.6元,她就被要求公开致歉,赔偿消费者500元,并处没收计量器具和非法所得,罚款2000元。她更没想到的是,和她一起公开致歉并立下“军令状”的,还有市场管理方负责人。这是日前发生在南昌市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约谈会上的一幕。
短斤少两 丢掉的是良心
作为农业部定点市场和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定点采集单位,赣昌水产品市场在业内可谓是声名赫赫,特别是在南昌,上至宾馆酒楼,下至普通消费者,采购水产品时,首先想到的肯定是该市场。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短短11年间,赣昌水产品市场就从开业时的经营户近百户、年营业额近亿元,发展到了现在的经营户过千户、年营业额逾60亿元,成为目前江西省最大的综合性水产品市场。
但与此同时,该市场所在地市场监管机关、消协组织却屡屡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赣昌水产品市场频频发生短斤少两现象,经营户在电子秤上玩猫腻几乎成了“行规”。特别是今年元月中旬,有消费者在该市场商户处购买水产品时发现,每斤少一二两是正常,少三四两也不罕见。朱某开的浙江佬海鲜批发店及另一家杨记水产海鲜行,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彭家桥分局执法人员赵健忠介绍说,2016年1月12日,有消费者在赣昌水产品市场D3栋54、56商铺(即朱某所开的浙江佬海鲜批发店),以每千克46元的价格,购买了鱿鱼0.66千克。然后,又在D3栋50商铺(即杨记水产海鲜行),以每千克60元的价格,购买了基围虾0.515千克。后经公平秤复秤,鱿鱼实际重量只有0.56千克,少秤0.1千克;基围虾实际重量只有0.43千克,少秤0.085千克。消费者当即向市场监管机关投诉。1月14日,该局委托法定检测部门对上述两户商户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了鉴定,结果为不合格。
此事发生在南昌市“两会”期间,引起各界热议。对此,该市场副总经理万爱国心情沉重,1月26日,他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店租逐年提高,入场经营商户数量迅速增长,管理方的监督工作存在缺失,个别经营户面对价格竞争的残酷局面,没有守住诚实守信经营的底线,出现了短斤少两、欺诈顾客的问题。可这些人没想到的是,看起来只少秤一二两,但丢掉的却是信誉和良心。
行政约谈 震慑不法商户
1月26日下午15时,一场特殊的会议在赣昌水产品市场会议室举行。受南昌市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邀请,众多经营户代表穿着防水衣和雨鞋、围着围裙、戴着帽子,参加了这场前所未有的行政约谈会。
“我没能守住货真价实的底线,向广大消费者及社会致歉,自愿接受处罚,保证引以为戒、改过自律……”这是朱某在宣读《悔过书》。
“没收计量器具一台,没收违法所得4.6元,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2004.6元。同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500元。”这是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彭家桥分局负责人在宣读处罚告知书。
“我代表公司向广大消费者道歉,向监管部门检讨。我们愿意接受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批评帮助,甚至要立‘军令状’,引以为戒,完善管理制度。”这是万爱国在发言。
“希望借助上述处罚个案和这次集体约谈,震慑不法经营者,引导广大商户诚信经营,推动消费纠纷由‘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这是南昌市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副局长刘新华的初衷。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场科科长刘奎胜介绍说,连日来,该局并未局限于赣昌水产品市场,而是将辖区内所有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都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结合2016年春节期间市场监管工作,会同检测部门出动执法人员460人(次),检查市场18个,检查市场经营者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具1550台(次),查获不合格计量器具3台,立案查处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案2起。
约谈“常态化”执法效果更好
“专门针对个别行业进行集体约谈,这在南昌市是首开先河的尝试。”面对记者,南昌市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计量科科长胡志勇坦言。他告诉记者,为了巩固约谈成果,市场监管机关还将直接与市场商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督促所有商户都做到守法经营,诚实信用。
刘奎胜告诉记者,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机关正在稳步推进和建立不良行为预警制度。对市场经营者的轻微违规违章行为,首先进行教育告诫,限期改正;其次是建立守信、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信用档案。对诚信经营的市场经营者,不仅记录在案、进行公示,还要授予诚信经营商户牌匾。如果行政约谈(黄牌警告)后,违规商户仍我行我素,市场监管部门将“出示红牌”。
对于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集体约谈行业经营者的创新之举,江西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刘瑞刚表示赞许。刘瑞刚说,这是行政监管方式的创新,是执法理念的转变,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促进行政约谈工作“常态化”。
刘瑞刚进一步表示,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执法模式强调强制性,行政相对人看似服从了命令,但实际上已经在双方之间埋下了隐患,容易出现执行难等问题。而行政约谈制度更倾向于通过法律讲解、业务指导、政策诫勉等柔性化方式,来解决行政监管中遇到的问题,较好地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行政约谈,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疑问,促使相对人主动配合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促使消费纠纷由“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也使行政执法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