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唐持真 记者顾艳伟)因右耳听力不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消费者罗先生花费48元购买了一瓶“滴耳灵”滴剂,使用后非但没有起到治疗作用,反致右耳听力丧失。柳州市消费者协会及时介入调解,帮他争取到2000元补偿,以及一副价值1380元的助听器。
今年70岁的罗先生年岁已高,听力下降。去年12月2日,他在柳州市某保健品店购买了一瓶“滴耳灵”滴剂,希望能借此改善听力。然而事与愿违,罗先生使用该滴剂后右耳听力还不如以前,直到最后丧失了听力。去年12月25日,他到柳州市人民医院检查,医生给出的结果是:右耳耳膜破,难治愈。
这样的结果让罗先生难以接受,两天后,他找到商家反映情况,销售人员当场退还48元钱,并带罗先生购买助听器。但在购买何种价位的助听器上,双方产生分歧,罗先生只好到柳州市消协寻求帮助。
接诉后,柳州市消协立即开展调查,由于消费者手上无购买凭据,销售商处也无该款“滴耳灵”在售,产品宣传海报也找不到了,商家负责人不承认该店曾销售过“滴耳灵”,致使调查和调解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柳州市消协没有就此终止调解,工作人员一边与销售商沟通,一边寻找厂家的信息。2月25日,终于与“滴耳灵”厂家柳州代表取得联系。然而,厂方代表认为该产品是正规商品,已投放市场5年,不同意赔付。
但是,柳州市消协还是从“滴耳灵”产品包装上发现了问题。工作人员注意到该“滴耳灵”的适用范围为“耳鸣耳聋、颅鸣、听力下降、急慢性中耳炎等耳部疾患人群”,批准文号为:冀卫消证字(2014)××××号。批准文号显示该产品只是消毒类产品,而非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消毒类产品只能起到预防疾病的作用,并不具备治疗功效。
柳州市消协认为,既然该产品不是药品,但在产品适用范围上又注明为“耳鸣耳聋、颅鸣、听力下降、急慢性中耳炎等耳部疾患人群”,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进而购买使用。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柳州市消协据此提出,考虑到消费者此前患有耳疾,耳膜破损与使用“滴耳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无法确认。但是,该产品的说明信息存在误导内容,这种误导足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厂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调解,厂方同意为罗先生购买一副价值1380元的助听器,另给予罗先生2000元经济补偿,罗先生同意不再追究对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