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孟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在官网发布了《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如销售者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将不得进入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食药监部门还将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并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通知》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等多个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通知》明确: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通知》还规定,如销售者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食药监部门将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监管部门还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其中,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都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将持续不断更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