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
预付式消费、4S店霸王条款、精装修住宅引热议
作者:顾艳伟
图片


    图:《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会场。 杨彪/摄
■本报记者 顾艳伟
  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与区工商局联合举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对消费热点问题,听证代表各抒己见。《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消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部分条款有较大突破。
预付式消费应签合同
  刚办了一张预付式消费卡,没用几次,门店就“人间蒸发”,此类事件不时发生。近年,预付式消费投诉逐年递增,尤其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等行业较为突出。其中,消费者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没签合同,商家提供服务货不对板却难以取证,成为困扰消费者的主要问题。
  为此,本次听证会特别对“预付式消费该不该签合同”“合同如何签”等问题征求意见。听证代表、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万峰认为,经营者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时,往往存在设置霸王条款、服务标准打折扣、办卡容易退卡难等问题,办卡时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李万峰提出,《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预收款金额1000元以上,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法律依据不够充分。而且,这一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流于形式,如经营者将预付卡化整为零,将1000元卡拆分成两张500元面额,即可躲避签订合同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利。因此,建议去掉对金额的限制。
  旁听代表、北京华联南宁分公司经理邱琼认为,预付式消费中,应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建议《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增加条款,如预付式消费卡超过有效期,但卡内尚有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换卡或激活卡的服务,而不是“到期作废”。
破除4S店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过度维修、价格过高……汽车维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常被消费者诟病。当天,针对如何规范汽车维修服务,听证代表们纷纷发表了看法。
  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陈国全认为,在汽车“三包”期间,汽车4S店要求消费者只能到4S店维修养护,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垄断经营行为,这也导致相关维修及保养的价格过高,实际上是一种霸王条款。因此,建议《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对该行为进行规范。
  “给汽车维修和给人看病相似,都需要事前诊断、事中治疗。然而,在汽车维修过程中,事前诊断却存在诸多问题。”听证代表、广西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何云信认为,目前,一些汽车4S店在事前诊断时,夸大汽车存在的问题,增加不必要的维修保养项目。且4S店使用的汽车零部件价格过高,有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进行维修保养。此外,事后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往往还扣押汽车,对消费者施压。
  何云信建议,在《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中应规定,汽车维修店、4S店提供服务时,对通用型汽车零部件和材料,应提供两种以上产品供消费者选择,未经消费者签字同意,不能增加维修项目,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加强精装修住宅管理
  在当天听证会上,房产问题也备受关注。房地产经营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从地方立法上进行规范?听证代表、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雪心指出,根据统计,目前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全部或部分为精装修的房子,所占比例接近20%。在消费投诉中,关于精装修房的投诉,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据介绍,为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2002年,原国家建设部曾制定出台《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该细则要求逐步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落实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黄雪心建议,《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应增加针对精装房的相关规定,例如,销售精装修住宅时,住宅内部所有空间应全部装修一次到位,要符合国家住宅室内验收规范的要求。精装修商品房在交房前,对于要求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的业主,开发商应提供相关报告。
条款应更具操作性
  广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陈继辉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广西区法制办公室和广西区工商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派出调研组赴湖南、福建、上海等省市以及广西区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充分借鉴先进经验。对《消法》已有规定但太宏观、不好操作或不够具体的条款,进行了细化,使《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更具可操作性。
  陈继辉说,对于网购等非现场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那么,何为“完好”?《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视为商品完好:商品及附件完整;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除商品包装的;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试用、调试、安装商品的;商品不污、不损,能保持商品原有品质的;根据商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可视为商品完好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消法》没有明确规定,原《广西消保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太笼统的事项,《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也进行了明确。如原《广西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是,对哪些情形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没有做明确规定;《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对于5种情形超过15日,即可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陈继辉表示,人口老龄化带动了养老市场的迅猛发展,为更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次修订将养老消费也纳入调整范围,并对养老机构的设施、人员、卫生安全等做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近年来海鲜、水果、旅游购物等市场短斤少两现象比较严重,而《计量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3 版:要闻·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广西消保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